中南林发〔2017〕17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统计信息工作,发挥统计工作在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及教育部、湖南省有关统计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统计工作是指对学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以及教学、科研、学科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管理等进行的数据收集、调查整理和分析研究等工作。
第三条 统计工作的基本职能是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进而为学校发展提供数据资料,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为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
第四条 学校积极推进统计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统计信息共享机制,有计划地加强管理信息系统和综合统计分析平台建设,加快实现跨部门、跨职能统计信息的交互与共享,不断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 学校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定期组织统计人员进行业务学习、交流和培训。
第二章 管理体制、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学校成立统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党政办,负责统计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党政办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各职能部门配备兼职统计员1名,组成学校一级统计网络;各学院(部)、科研基地机构配备兼职统计员1名,组成学校二级统计网络。人员变更时,应及时安排人员接管,同时报学校党政办备案。
第八条 学校党政办负责全校综合统计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协调全校综合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地填报国家教育部、湖南省教育厅及地方政府下达的各类综合统计报表,搜集、整理、分析、提供各类综合统计资料;
(二)会同相关单位建立并落实学校统计工作规章制度、健全原始数据登记制度及统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实现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
(三)组织、指导学校各部门、单位开展统计基础工作建设,统计业务学习;加强学校统计队伍建设,组织统计员参加上级主管部门开展的统计业务培训;对全校兼职统计员进行业务指导与考核;
(四)归口管理学校综合统计报表和基本统计信息资料,定期汇总、整理、编印、发布学校基本情况等统计资料;
(五)对学校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教育管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为学校和有关部门提供统计咨询和决策支持服务。
第九条 各部门、单位归口管理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相关统计工作,并在学校党政办的统一协调下,配合其他部门、单位完成涉及本部门、单位工作的相关统计任务。
第十条 各部门、单位统计工作主要职责:
(一)组织、协调本部门、单位相关科室填报国家教育部和湖南省教育厅及地方政府下达的各级各类专项统计报表,并定期向学校党政办信息统计科提供有关统计信息资料;
(二)贯彻执行学校统计工作规章制度,促进本部门、单位统计基础工作建设;
(三)及时搜集、整理本部门、单位统计信息,负责管理本部门、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和统计资料;
(四)围绕本部门、单位工作开展统计分析,为部门、单位决策提供统计咨询服务。
第三章 工作分工和规范
第十一条 综合性统计报表由学校党政办组织填报,各相关部门、单位配合;专项统计报表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填报。参与部门负责填报的统计信息,必须经本部门统计人员、主要负责人按程序审核、签名和盖章,再报送牵头单位。当填报财务预决算等重要报表时,参与部门还须经分管校领导审阅签字后方可交牵头单位汇总。具体分工如下:
1.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学校简介等基本情况;学校规章制度、重要文件统计信息由学校党政办负责提供或填报。
2.学科信息由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提供或填报。
3.学位信息由教务处、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国际学院负责提供或填报。
4.学生信息由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提供或填报。
5.留学生和中外合作办学信息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提供或填报。
6.教学信息由教务处、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提供或填报。
7.本专科生招生、毕业就业和招生来源等情况由招生就业处负责提供或填报。
8.教职工统计信息由人事处负责提供或填报。
9.研究生导师统计信息由研究生院负责提供或填报。
10.辅导员和心理咨询人员统计信息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提供或填报。
11.对外交流、公派出国留学生、外籍教师统计信息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提供或填报。
12.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类科技统计信息由科技处和社科处负责提供或填报。
13.财务信息由计财处负责提供或填报。
14.校园占地信息、绿化情况、基建信息由基建处负责提供或填报。
15.校舍情况、固定资产信息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提供或填报。
16.图书、各类文献资源信息由图书馆负责提供或填报。
17.档案资料情况由档案馆负责提供或填报。
18.发行期刊情况由期刊社负责提供或填报。
19.受捐赠财产信息由校友办负责提供或填报。
20.党团组织信息由组织部和校团委负责提供或填报。
21.统战信息由统战部负责提供或填报。
22.信息化建设统计信息由信息中心负责提供或填报。
23.重大或突发事件处理和安全保卫情况由保卫处和维稳办负责提供或填报。
未列入以上范围内的统计信息,按其性质由学校党政办协调有关职能部门提供。
第十二条 统计工作参与单位须在规定期限内上报统计数据,并保证其有据可查,不得虚报、漏报、迟报、拒报,学校党政办有权对各部门填报的数据进行复核。
第十三条 各单位需将统计工作与本单位日常管理工作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原始数据登记制度、统计台账制度,每季度第一周内向学校党政办报告数据更新情况;同时,各单位之间要加强统计信息工作的联动,达到统计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 统计信息的公布与查询
学校综合统计信息由学校党政办会同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通过更新学校主页有关统计信息等方式,定期公布。各单位制定计划,撰写报告,考核经济、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等,所援引数据应以此为据。需要使用统计资料的,在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查询。原则上不在电话中提供统计信息。无特殊情况,统计资料不予外借。
第四章 培训与奖惩
第十五条 学校定期组织召开统计工作负责人和专、兼职统计人员会议,传达上级部门对统计工作的指示,研究统计工作中的问题,总结交流工作经验,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十六条 学校对在统计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对学校统计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抵制统计违法违规行为的先进单位和优秀统计员,适时予以表彰。
第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依照相关统计上位法规定和本办法,如实填报各类统计调查表,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要的统计信息,确保学校统计工作质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报、迟报统计资料,不得错报、漏报、虚报、瞒报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凡有上述行为之一,或未按工作程序报送统计信息,或工作不认真造成统计数据失真,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违法行为同时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应将统计信息工作纳入本部门、单位年终考核内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政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于2017年12月13日经校长办公会修订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统计工作暂行规定》(中南林发〔2011〕149号)同时废止。
(2017年12月15日更新)